一、自112年7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費用公告調整內容:
*門急診部份負擔
註1、具身心障礙健保身分者免收掛號費 註2、免部分負擔對象依健保規定辦理 註3、藥品部分負擔最高收取200元 註4、基本部份負擔及藥品加重部份負擔為醫院代收給健保署 註5、自費身份及健保不給付項目依實際費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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