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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6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

疾病管制署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對象,「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自本(112)年7月31日起再延長至同年(113)年3月31日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有哪些?

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倘非本國籍人士,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A型流感等法定傳染病人外,應有居留證【18歲(含)以下孩童其父母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下列1至7項使用條件者,不須快篩,即可視病患狀況與依藥劑仿單說明及其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口服或吸入劑型皆可),並依藥劑效期先後順序給予病患使用。

一、「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二、「新型A型流感」通報病例(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法傳編號

三、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領有國民健康署核發孕婦健康手冊之婦女)

四、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

五、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

註:罹患流感因病況嚴重而需住院治療的病患,並不包括門診病人,依此條件使用公費藥劑者須備有「住院紀錄」

六、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

註:
1.重大傷病:IC卡註記為重大傷病或持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2.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ICD CODE為B20 , Z21 , D80-84 , D86 , D89 , E08-13 , E66 , E85 , G09 , G20 , G30-32 , G35-37 ,G40 , G45-46 , G65 , G70 , G72 , I00-02 , I05-09 , I11-13 , I20-22 , I24-25 , I27-28 , I34-37 , I42-43 , I44-45 , I47-49 , I50-51 , I60-62 , I63 , I67-69 , I70 , I71 , I72 , I73-74 , I77 , I79 , J40-45 , J47 , J60-70 , J82 , J84 , J96 , J98 , J99 , K70-72 , K73-76 , B18-19 , M05-06 , M30-31 , M32-34 , M35 , M94.1 , N00-01 , N03 , N05 , N04 , N18-19 , N26-27 , Q89.01 , Z90.81。

七、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

八、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
適用期間:111 年 12 月 1 日至 11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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