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構屬於公共場所,承攬人於進入本機構工作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本院有義務告知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承攬人意應了解自身工作內容可能發生之危害,並確實做好安全防護以保障工程期間施工人員、本機構員工、病人、住民及家屬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