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8月起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如下
一、「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屬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法傳編號
二、「新型 A 型流感」通報病例(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法傳編號
三、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領有國民健康署核發孕婦健康手冊之婦女)
四、未滿 5 歲及 65 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
五、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 註:罹患流感因病況嚴重而需住院治療的病患,並不包括門診病人,依此條件使用公費藥 劑者須備有「住院紀錄」
六、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
七、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
下列 9 至 11 項為預防性用藥條件(全年適用),需通報衛生局進行疫情調查,並 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或其 授權人員同意後始可用藥。
九、類流感等群聚事件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定需用藥者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群聚編號
十、「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 正/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所接觸之個案的法傳編號
十一、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 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禽畜場名稱或編號
https://www.cdc.gov.tw/File/Get/lQxeAXVIRRv8E3q57TA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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