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亦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並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AD)完成自主意願,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可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引用『病人自主權利法條文第四條、第14條內文』及『(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