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生效,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此為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專法,保障全體國民的自主權益,更與大眾的福祉以及醫護人員的權益息息相關。
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不論您處於健康或疾病的狀態,具完全行為能力,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共同討論五種特定條件下: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的醫療照護與善終選項,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讓所愛之人瞭解與支持接納您對醫療處置的意願及想法,以確保尊嚴善終。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意願書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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