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此法的適用對象為何?植物人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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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此法生效的先決條件是病程進入「末期」階段。並沒有疾病別的限制。而所謂「末期病人」的定義是指「疾病無法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因此,以植物人為例,其生命未達「末期」階段故不適用。若對象為已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之永久植物人並確認判定者適用。 |
Q:簽署什麼樣的文件,才能讓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生效? |
A: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決定;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
Q:如果我簽了「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若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醫生是不是就不救我了? |
A:不是。 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不成立時,此法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只要未生病,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能生效的。 |
Q:所謂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是指? |
A: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代表了簽署人於病程進入末期時「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但,大家所熟知的不急救(DNR),多半只以為是「不予」心肺復甦術。但在臨床上,常發生的情形是,決定急救的當下病程尚未進展至末期,或是,未發現病人或家屬已簽妥DNR,而施予了心肺復甦術,並放置了氣管內管與呼吸器;而當病程進展至末期,或是家屬出示了合法的簽署文件,此時所謂的DNR,亦包含「撤除」心肺復甦術。 |
Q:「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的效力有不同嗎? |
A: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時,明訂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有「不予」的效力,但是皆不能「撤除」。而在經過三次修法2013年最近親屬一人代表簽署同意書,得予「撤除」維生醫療。因此,在「不予」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與同意書效力相當;然而,在「撤除」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較同意書在認定上,較無爭議並具時效。 |
Q:簽妥「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對我未來的「善終」就有一定的保障了嗎? |
A:不是。 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但屆時,病人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或否決此選擇。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因此,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後,務必要與家人溝通清楚,並加註在健保卡中。因為這樣做,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救」與「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