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 審閱不修訂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健保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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