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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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先填寫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申請表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持送或以掛號郵寄方式遞送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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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為當事人本人;但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申請人應為資料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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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獲當事人書面授權時,得代理當事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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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申請,本院酌收作業費用新台幣壹佰元。
申請案件之處理流程
申請案件送達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送業務承辦單位擬具准駁意見,經簽報核定後函復申請人。
申請案件之補正流程
本院審查申請案件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5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書面駁回其申請。
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本院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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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延期之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待案件審核完竣,將結果以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回復表函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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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行使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時,得酌收郵資費用。
當事人請求補充或更正時,本院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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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補充或更正時,應?明更正或補充之理由。本院自申請日起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延期之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待案件辦理完竣,應將結果以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回復表函復申請人。
當事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時,本院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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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將延期之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待案件審核完竣,將結果以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回復表函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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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主動或依申請人之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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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消失的情形主要為下列情形:
(1) 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2) 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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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本院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情形之ㄧ或經當事人同意者,駁回刪除、停止或利用之申請:
(1) 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2) 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3) 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經本院審核同意閱覽之申請人,其閱覽個人資料之時間、地址及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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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上班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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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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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本院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回復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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