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非法僱用、收容或仲介行蹤不明等之外勞,一經查獲者,除須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新臺幣15萬元到75萬元罰款之外,雇主還須負擔非法外勞查獲留置的收容費與遣返費。勞委會職訓局表示,雇主聘僱外勞從事工作時,必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因為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也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若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更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此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將處以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若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外,另按該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勞經移民機關查獲後,仍需負擔其外勞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總言之,雇主聘僱行蹤不明之外勞從事工作,除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並使得外勞喪失原有在臺工作的相關權益保障外,另亦影響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而雇主也因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的行為更需負擔後續衍生的相關罰鍰費用及遣返、收容費用,因此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從事工作,應予避免。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陳信志)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電子報月刊/2011.06/外國人聘僱許可與管理/聘僱行蹤不明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還要負擔外勞遣返及收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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